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 Dispatching,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2]隨著1995年《勞動法》的實施,我國已經消除“正式工”、“臨時工”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在用工單位中,被派遣勞動者承擔一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直接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
1.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防止派遣公司不簽字,延期簽訂勞動合同。
2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承擔不依法繳納的法律責任,避免派遣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
3.勞務派遣公司拖欠工資會使員工難以安心工作。雇傭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明確規定派遣公司支付工資的日期,未經雇傭企業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扣除員工的工資。
4.雙方可以約定在什么情況下勞務派遣員工返還勞務公司和員工返還方式。
5.雙方約定工傷事故、勞動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配。
6.雙方應明確承諾違約責任,雇傭企業在勞務派遣合同中明確規定派遣公司違約應承擔所有損失,雇傭企業有權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