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又稱人才差遣、人才租借、勞作差遣、勞作力租借,是指由勞務派遣安排與差遣勞工締結勞作合同,由差遣勞工向要派企業(實踐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作合同聯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安排與差遣勞工之間,但勞作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差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踐用工單位)之間。
勞務分包指計件或許計時的方式把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勞務承攬人,由工程承攬人付出勞務酬勞。(也便是: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后,自己買材料,然后另外請乙勞務單位擔任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安排施工管理。 勞務分包是現在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也是法律答應的。
勞務分包和勞務派遣的差異:
1、兩者性質不同。盡管同為勞務經濟的不同方式,但從概念的比較中能夠發現,勞務分包是一種分包方式,勞務派遣是一種勞務用工方式。
2、相關方之間的合同聯系不同。在勞務分包方式中,勞作聯系存在于勞務工人與勞務企業之間,勞務企業與勞務工人簽定勞作合同,承當勞務工人的勞作酬勞和社會保障,勞務企業與勞務發包方簽定勞務分包合同。勞作差遣的最明顯特征便是勞作力的招聘和運用分離,即“用人不養人,養人不用人”,在這種方式下,勞務工人與勞務派遣企業簽定勞作合同,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用工企業與勞務工人簽定勞務協議,勞務工人與差遣企業及用工單位之間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勞作聯系。在差遣期間,由用工單位承當勞務工人的勞作酬勞和社會保障,并付出差遣單位勞作力租借費用;在無差遣使命時,由差遣企業承當勞務工人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工資標準)及社會保障。
3、承當安全職責范圍不同。《建設工程安全出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實施施工總承攬的,由總承攬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出產負總責……總承攬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出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攬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出產承當連帶職責。”因而,勞務分包方式下,若發生安全事故,勞務分包企業為連帶職責方;而在勞務派遣方式下,差遣職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依照“誰用工,誰獲益;誰獲益,誰擔責”的基本原則,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用工獲益方即用工單位擔任承當